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办理。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或省辖市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上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有关案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