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