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举报线索的,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