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

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方可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保健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