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六条已修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方可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