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