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建立孕产妇、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接生单位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缺陷情况应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