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常规,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产后出血及产科并发症发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