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孕妇应当住院分娩。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证书》的接生员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