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孕妇应当住院分娩。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证书》的接生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