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已修改生育过严重缺陷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经检查或医学鉴定认为不宜生育的,夫妻患病一方应施行绝育手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