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生育过严重缺陷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经检查或医学鉴定认为不宜生育的,夫妻患病一方应施行绝育手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