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五条已修改对患有下列严重疾病的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一)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糖尿病,重度贫血等;(二)影响怀孕或分娩的严重畸形;(三)严重精神性疾病;(四)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产前出血等;(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疾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