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对育龄妇女提供母婴保健指导,并对孕产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已婚育龄妇女领取生育证后,应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检查和胎儿保健指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