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二条已修改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后方可进行结婚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