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