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制定训练计划,由各组建单位组织实施。训练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