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