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各级审计主管部门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