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监督。各级审计主管部门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