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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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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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