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第三十八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委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包、协议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市交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协议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