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江源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石人血泪山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石人血泪山保护标志和界桩。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