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九条有效江源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石人血泪山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石人血泪山保护标志和界桩。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