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