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