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第二十七条有效决定将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