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