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