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