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