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有效提请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