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