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本市在机关、社区、园区、工厂、商场、旅馆、饭店、景区、校园、医院、会展场馆、农贸市场等社会组成单元,开展“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活动,培育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方面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工作规程,明确申报、评估、认定、公布等程序和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规程,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并建立激励机制。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领域“无废城市细胞”的组织申报、评估、认定、公布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