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回收和循环利用第三十条有效本市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根据可回收物的具体种类和循环利用需要,实行可回收物的精细化分类,并逐步予以推广。绿化市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完善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探索对产生量大、具有规模效益的低价值可回收物实行专项回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