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居(村)民通过分享、交换、交易等方式,促进家庭闲置物品重复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为居(村)民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鼓励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促进旧书分享、交换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