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本市探索对钢铁、电力、石化等行业企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并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相衔接。具体方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