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第十八条有效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本市推动对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对行业生产工艺进行全过程调查和诊断,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清洁化改造方案,并推动企业按照改造方案实施。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加强技术指导和示范推广等措施,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