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全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实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