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无废城市建设标准化工作,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体系。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编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等相关标准、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具有引领性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