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前儿童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电梯安全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