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乘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拆除、破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或者强行开启、阻挡关闭电梯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