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乘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拆除、破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或者强行开启、阻挡关闭电梯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