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施工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实记录施工过程;
(三)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
(四)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实施电梯改造的,更换电梯产品标牌,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