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建设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与通信运营企业协同配合,实现乘客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科技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