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和科学技术监督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认定、处理、修复机制,开展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披露等工作机制。
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研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职称评定、项目立项、岗位聘用、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