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