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优惠政策,促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持续运营。鼓励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者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推动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捷化、精准化、智能化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