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低收费或者优惠开放设施的;

(三)未制定管理制度并公告联系方式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