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会同统计、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和调查结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和调查结果,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综合运用全民健身与健康服务管理信息大数据等技术,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服务,提高公众科学健身的意识、素养和能力水平。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