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结合本地传统文化、特色资源等举办具有区域特色的全民健身品牌活动和赛事活动。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举办乡(镇)、街道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