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成果,统筹规划造林绿化空间,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加大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开展沿河、沿海、沿路和村庄绿化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