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
在大会期间能解决的,应当在会议期间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在大会期间未能解决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选择一定数量多年提出未能解决或者涉及全局、影响重大的事项进行督办。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