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面提出,也可以以藏语言文字书面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