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依法提出本级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决定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办法;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