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